2.原文書當中的client,在這一版我都盡量將其譯為服務對象或當事人,以取代傳統我們所使用的「案主」。理由有二:第一、案主一詞甚至是個案(case),比較沒有「人」的感覺,而社會工作專業向來秉持對人的尊重之核心價值觀,因此使用服務對象會是較人性化的作法(這也就是為什麼在國外,現在大多數的描述是以service to individuals and family來取代casework)。第二、一個好的方案應該能夠與不同的相關人士進行溝通,因此在我教授方案課程的過程中,我都會建議學生在撰寫上應該盡量平鋪直述,用多數人能夠理解的名詞,而少用過度技術性的專有名詞。其實,例如在目的和目標的撰寫方面,也建議可以用更為貼近服務對象的代名詞來進行描述,也就是「這些參與方案的受暴婦女能夠……」或「住在這個眷村的獨居長者能夠獲得……」等。
9.第十三章的標題原文為 Impact Program Evaluation,在國外也有一些文獻使用 Program Impact Evaluation,或簡稱 Impact Evaluation,我將其翻譯為「方案效應評估」。此外,原著作在評估研究設計類型段落中,有關前、後測資料處理的描述,仍有部分的爭議存在。原作者建議使用整組的平均值來檢視前後測之差異,此種作法並不完全正確,實際上應先針對每一服務對象個別之前後測進行差異上的檢定,再將這些檢定以統計程序分析整體上是否存有顯著性(也就是統計上使用配對t-檢定之程序,而非獨立組平均之t-檢定程序)。但在實驗組與控制組不同組別前測(或後測)之間的比較,則因為不是配對的方式,所以只能採用獨立組平均的比較方式進行統計檢定分析。